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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柯伶穎╱台北報導】

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日前通過《台北市里長自治條例》將里長定位為「里首長」,列12條工作內容;其中,第12條為「其他交辦事項」,引起部分里長反彈,質疑往後變成市府什麼事情都可叫里長做,恐成市長「樁腳」活力計畫 多效型膠原蛋白

民進黨北市議員梁文傑指出,里長的功能,早已訂在《地方制度法》,無論北市為里長訂哪些條例,根本上無法超越母法。換言之,通過這個條例,沒有任何意義。

梁文傑與部分議員大認為,里長不至於因《台北市里長自治條例》的訂定,變成市長的「樁腳」。里長經民選出爐,本身也是有藍有綠,既然是透過各政黨提名所選出的人,在政黨政治原則下,不可能變成市長的樁腳。

北市龍泉里長龐維良表示,若中央沒修法,那自治條例意義不大。以台北市與總統的關係為例,台北市長也不會聽命於總統,「里長也是民選的,應該是要服務民眾」。

北市民政局馬油保濕乳霜 ex自治行政科長王添棟表示,里長定位各方有不同看法,且《台北市里長自治條例》還要先送至台北市議會審議。另強調,新修訂的版本已經在先前12場里場座談會說明,並沒有里長對其他交辦事項有特別意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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